
《民》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民法112条,取得不当利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。 法条变迁说明 《民》122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。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 (四)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围和受诉管辖。 本条节选自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编审判序十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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